PIF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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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F問題Q&A
哪些化粧品產品類別業者需要進行執行呢?
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及衛生福利部公告規定,凡屬公告之化妝品種類,且達一定規模之化妝品製造或輸入業者,均應為其上市之化妝品建置產品資訊檔案(PIF)。其中,依法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業者,得免建置 PIF。
化粧品產品資訊 PIF 是否需要將完整的 PIF 文件上傳到政府網站?
不需要。
化妝品產品資訊檔案(PIF)無須上傳至政府網站,應由化妝品責任業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建置並保存,並於主管機關查核時提供查閱。
化粧品產品資訊 PIF 需要保存多久?
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,至少保存五年。
會公布讓消費者查閱嗎?因製造方法及流程涉及企業機密,是否有機密外洩之可能?
不會。
化妝品產品資訊檔案(PIF)不會公開供消費者查閱,亦無須上網登錄。相關資料由化妝品責任業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建置並保存,僅於主管機關依法查核時提供,因此不涉及對外公開。
PIF 的建置責任,是由業者還是由代工廠負責?
依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》第二條規定,化妝品產品登錄及產品資訊檔案(PIF)之建置,應由化妝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負責。
代工廠得依實際製造情形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建置,但 PIF 之建置及保存責任仍由化妝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負責。
化粧品如分段製造,是否只要列主要製造廠資料即可?
化粧品如涉及分段製造,應於產品資訊檔案(PIF)中,依實際製造流程載明相關製造廠及包裝廠,以確保產品品質與安全之可追溯性。
化粧品產品登錄何時實施?
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,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,一般化粧品自110 年 7 月 1 日起與特定用途化粧品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,應分別於產品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,完成產品登錄;其有變更者,亦同。
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(PIF)實施日期?
- 第一階段:「特定用途化粧品」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施行。
- 第二階段:「嬰兒用、唇用、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、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」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施行。
- 第三階段:「一般化妝品」自民國115年07月01日施行。( 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業除外)
化妝品有效日期於標籤上之標示方式為何?
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,係依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及《化粧品標示規定》辦理。有效日期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等方式,清晰標示於外包裝、容器或標籤上;以標籤方式標示者,其所有應標示事項均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,不得分別標示。
小體積、贈品及試用品化妝品之標示方式與應標示事項為何?
依《化粧品標示規定》辦理,外包裝或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四十平方公分,
至少須標示品名、用途、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;其餘應標示事項得以標籤、仿單、卡片、吊牌或數位化方式提供,並於外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可供查詢之方式。
化妝品標示之字體大小規定為何?
《化粧品標示規定》第八條
(一)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大於 800 g 或 800 mL 者,其字體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2.0 mm。
(二)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小於(含)800 g 或 800 mL,且大於 300 g 或 300 mL 者,其字體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.6 mm。
(三)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小於(含)300 g 或 300 mL 者,其字體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.2 mm。
化妝品完成產品登錄後,是否須於產品外包裝標示登錄字號?
不需要。
依現行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及相關標示規定,化妝品完成產品登錄後,無須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上標示產品登錄字號。產品登錄係屬主管機關管理及查核用途,並非對外標示事項。